林業軌道維護管理公告資訊
法規依據 |
鐵路法第2條第8款規定:
專用鐵路: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。 鐵路法第4條規定:國營鐵路,由交通部管理。地方營、民營及專用鐵路,由交通部監督。 鐵路法第45條規定:地方營、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立案、興建、路線、組織變更、停止營運與廢止營運核准、行車、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、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 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依鐵路法第45條規定,訂定「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」,針對專用鐵路之立案、興建、路線、組織變更、停止營運與廢止營運核准、行車、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、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,訂定相關鐵路監督辦法。 |
三層管理機關 |
(1) 主管機關監督:交通部每年皆辦理一次以上之定期檢查,並視需要辦理臨時檢查。
(2) 上級機關督導: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每年皆辦理一次以上之定期督導,並視需要辦理臨時督導。
(3) 主辦機關負責管理養護: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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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護管理規定 |
林鐵處訂定「阿里山林業鐵路修建作業規定、軌道、橋隧檢查養護作業規定、柴油液力機車定期檢修週期表、柴油液力機車定期檢修項目」等規定,並據以實施相關維護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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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情形 |